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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间:2019-02-16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曳引驱动电梯上应装设符合下列条件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1、该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应能检测出上行轿厢的速度失控,其下限是电梯额定速度的115%,上限是规定的速度,并应能使轿厢制停,或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2、该装置应能在没有那些在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减速或停车的部件参与下,达到9.10.1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度。 该装置在动作时,可以由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无论此机械装置是否有其他用途。 3、该装置在使空轿厢制停时,其减速度不得大于1gn。 4、该装置应作用于: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曳引轮(例如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作用于最靠近曳引轮的曳引轮轴上)。 5、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6、该装置动作后,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 7、 该装置释放时,应不需要接近轿厢或对重。 8、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的能量来驱动,当能量没有时,该装置应能使电梯制动并使其保持停止状态。带导向的压缩弹簧除外。 10、使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的电梯速度监控部件应是: a)符合要求的限速器;或 b)符合的装置,且这些装置保证符合规定。 1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根据F7的要求进行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