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
以下规定的缓冲器行程。
1、蓄能型缓冲器
2、线性缓冲器
3、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 % 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 即0.135(m)。无论如何,此行程不得小于65mm。
4、缓冲器的设计应能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或对重质量)的2.5倍~4倍时达到规定的行程。
5、非线性缓冲器
6、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
b)2.5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大于0.04s;
c)轿厢反弹的速度不应超过1 m/s;
d)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7、 在提到的术语“完全压缩”是指缓冲器被压缩掉90%的高度。
8、 耗能型缓冲器
9、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即0.067 4 (m)。
10、当按12.8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时,对于按照规定计算的缓冲器行程,可采用轿厢(或对重)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取代额定速度。但行程不得小于:
a)当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按10.4.3.1计算行程的50%。但在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42m。
b)当额定速度大于4m/s时,按10.4.3.1计算的行程1/3。但在任何情况下,行程不应小于0.54 m。
11、耗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落体并以115%额定速度撞击轿厢缓冲器时,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gn;
b)2.5 g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应大于0.04s;
c)缓冲器动作后,应无永久变形。
12、在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电梯才能正常运行,为检查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置应是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
13、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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